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没能力抚养孩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或者是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如果双方均同意变更小孩抚养权的,那么可以通过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让有能力抚养的一方抚养孩子。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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