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特聘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中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组成,按照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管理。特聘政府法律顾问由法学专家和律师组成,在聘用单位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根据惠州市出台的《惠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审查以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在办理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涉及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等,应当指派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
建立特聘法律顾问专家库
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建立特聘法律顾问专家库,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专家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请特聘政府法律顾问时,可优先从专家库中进行遴选。
《办法》强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特聘政府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政府工作人员出庭。特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承办的案件有关联或者利害冲突的、与本人其他顾问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顾问单位有关联或者利害冲突的、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此外,特聘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利用广告、报刊、网络等进行不适当宣传,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招揽法律业务,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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